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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射钉枪获刑” 案发回重审追踪:再被鉴定为

时间: 2024-09-17 01:07:23 |   作者: 打钉枪

  “湖北一男子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1年1个月”一案,被十堰市中院发回重审后又有新进展。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别判定的结果仍认定龚铭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为。目前,龚铭已对这一鉴别判定的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警方出具鉴定报告。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湖北一男子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1年1个月”一案,又有新进展。今年4月26日,十堰市中级法院曾以“非法持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日(6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公安局和当事人龚铭(化名)处获悉,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对龚铭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了性能鉴别判定,鉴定意见认定为。”目前,龚铭已对这一鉴别判定的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警方出具鉴定报告。

  房县公安局5月30日最新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龚铭持有的射钉枪被认定为“”。 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0月,湖北省十堰市一男子因购买射钉枪涉案,检方指控该男子非法持有,十堰市房县法院判其管制1年1个月。

  今年4月26日,十堰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一审期间,龚铭及其辩护人曾申请对进行二次鉴定,对两次鉴别判定的结果的差异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两次由不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的,不是同一。不过,这一异议并未被房县法院采纳。

  在这起 “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两次鉴定文书出现了较大的差别,遂招致社会关注。

  第一份鉴定文书出具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检验判定单位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显示,送检的其中一把疑似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

  对于鉴别判定的结果,龚铭表示不信服,并于2018年5月8日,在看守所中申请对射钉枪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份鉴定文书时间为2018年8月8日,由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别判定的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一致,被收缴的两把射钉枪均被认定为。

  但这两份鉴定报告中的各组数据,均存在诸多差异,包括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出的枪口比动能。

  根据我国《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不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

  但在两次鉴定中,第一次的枪口比动能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次则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龚铭对此表示不解,“如果是同样的,不也许会出现这种情况。”

  龚铭辩解称,收缴时,射钉枪里并未有枪管,而是放在配套的工具盒里,“但检测时,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组装。”

  近日,被十堰市中级法院退回至房县法院重审的此案,又有了新进展。因被发回重审,此案又进入到了一审程序,龚铭此前被检方指控非法持有罪不成立,故其身份已从被告人,变更为犯罪嫌疑人。

  今日(6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房县公安局和龚铭处获悉,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根据新的鉴别判定的结果,“对龚铭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了性能鉴别判定。鉴定意见是认定为。”目前,龚铭对这一鉴别判定的结果提出了异议,并申请警方出具鉴定报告。

  龚铭称,目前只收到了房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并没有详细的鉴定报告,他已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截至新京报记者发稿时,有关部门未对最初两次鉴别判定的结果的差异做出解释说明。重审开庭时间亦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