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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野生蛙、上山逮老鼠纷纷获罪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
时间: 2024-08-18 10:03:40 | 作者: 打钉枪
古人云:“食色性也”。吃,在中国文化里占据着主体地位。随着时下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人对吃的追求也开始多样化。有一些人在追求“舌尖上的猎奇”同时,也暗中滋长“舌尖上的罪恶”。蟒蛇、猕猴、穿山甲成了一些人的“盘中餐”。《法制日报》记者选取几起侵害野生动物案件,提示警醒我们,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更要杜绝“舌尖上的杀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全社会自觉此类行为,还大自然以安宁,保护野生动物最后一块栖居地,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现在开庭!”随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挺敲响法槌,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海南省首起环境资源案件。
2017年1月18日17时许,居住在五指山市某村男子王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未取得狩猎证、持枪证的情况下,持一把用射钉枪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及射钉弹、铁砂,邀朋友进入鹦哥岭(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王某取出之前藏匿在山上的铁夹独自放置狩猎。
同年1月20日13时许,王某和朋友两人再次进山时发现布置的铁夹夹到一只老鼠(已死亡)。其间,王某朝一只小鸟开了一枪但未射中。当日17时许,两人下山时被鹦哥岭保护区的护林员发现并扣押了狩猎工具及猎物,包括1把射钉枪、210粒射钉弹、450克铁砂、5个铁夹、1只死老鼠,随后两人被移交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处理。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经鉴定,王某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为以火药气体作为发射动力的,王某还构成非法制造罪。
最终,海南二中院依法当庭宣判,王某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6年11月14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在琼中县营根镇某小区周边有人收购野生动物,随即派员进行调查。
第二天上午11时,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区李某房间阳台发现几只疑似野生保护动物八角龟。时至傍晚18时左右,阳台的八角龟及铁笼被转移至屋内。
当晚21时,经依法搜查,在李某家中及其屋外一楼排水沟空地上查获3条黄京(赤麂)的小腿、4只山鼠、50公斤左右的山猪肉、10只八角龟、7只野生鸟类、1只猫科(死体)。
原来,2015年5月起,李某在市场收购山猪肉、在农村收购槟榔时顺便陆续向他人收购了八角龟、山老鼠、多种野生鸟类(含山鸡)等动物及其制品(其中猫科为楼下诱捕抓获),并将收购后的活体动物(主要为鸟类)拿回家后在阳台加工处理,处理好后存放在冰柜中,其中黄京“赤麂”腿用来医治其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的肝病。
2016年11月15日17时50分左右李某发觉犯罪事实可能暴露,于是在天黑黑后偷偷将冰柜里冷冻的5只野生鸟类(死体)、4只山鼠(死体)、1只猫科(死体)、3只黄京(赤麂)小腿,从卧室窗户丢弃至一楼的排水沟空地上。将阳台存放的3只八角龟转移至卧室床底下,7只八角脚龟转移至客厅沙发下,剩余的两只鸟类(死体)还没有来得及转移丢弃。
经鉴定,送检动物制品中,有褐耳鹰和褐翅鸦鹃各一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参考价值为3340元;锯缘摄龟(八角龟)、黑水鸡、珠颈斑鸠,属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琼中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5年5月26日,为了食用野生动物,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林某华、林某明、符某令、钟某军、林某忠、钟某青6人携带头灯、钩刀等工具骑着摩托车窜到海南省霸王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境内的一条河流的河段内,使用头灯照明,以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猎了105只野生蛙类,并用钩刀将青蛙去除内脏烤干。
第二天下午,当林某华等6人在下山回家途中,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华等6人非法捕猎的105只蛙类进行分类,并通过DNA序列检验。
经检测,确定送检1号、2号、6号蛙类检材共51只为海南湍蛙;4号蛙类检材25只为花臭蛙;5号蛙类检材25只为细刺蛙;7号蛙类检材3只为斑腿泛树蛙。海南湍蛙、花臭蛙、细刺蛙、斑腿泛树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我们抓的青蛙是三有野生动物,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我抓青蛙的时候不知道是在禁猎区内”庭审中,被告人钟某青辩称。
昌江县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明等6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林某华等5人有期徒刑半年。
2018年12月7日上午,庞某带着其制作的拍网捕笼来到陵水县提蒙乡后头塘村五队野外桉树林旁的一块空地处,用锄头清理空地的杂草后,将拍网捕笼铺在空地上,往笼内装上老鼠,用该笼子捕获了一只鹰。第二天下午,庞某用同样的方法在该空地捕获了另外一只鹰。
2018年12月9日,庞某将这两只鹰的照片上传至网上,在网络上公开出售捕获的两只鹰,并准备拿到陵水县高铁站路口处交易。同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民警在陵水县高铁站路口将正在等待交易的庞某抓获,从庞某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两只野生鸟类(疑似鹰)。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野生动物(疑似鹰)种类、保护级别进行检验确定:两只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雀鹰和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近日,陵水县法院以庞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野生动物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作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尽管广大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逐步的提升,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有些人在错误观念、口腹之欲和非法利益的驱使之下,依然铤而走险、触碰法网,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甚至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边缘,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威胁着人类自身的永续生存与发展。
减少以至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明白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对非法狩猎、非法经营者给予重罚,构成犯罪者坚决依法惩处,绝不手软。